所谓互联网金融,有着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互联网金融既包括作为非金融机构的互联网企业跨界从事金融服务,也包括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讯技术开展的金融服务。而狭义的互联网金融仅指互联网企业开展的基于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讯技术的金融业务。当下我们所理解的互联网金融无疑是狭义的互联网金融。而这种互联网金融它的本质还是金融,所以它也不可避免的存在金融所固有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属性。正是因为这种潜在风险属性的存在,从诞生起就一直游离于监管边缘的互联网金融自身的风险意识和内控管理等相对于传统金融就非常弱,一旦发生问题就要比传统金融要高出几倍的影响。
对于互联网金融目前所发生的风险问题,我们不能简单的将“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全部“嫁祸”于互联网金融。为什么这么说,之前对于线下理财所爆出的非法融资事件,P2P就发声说这个“黑锅”P2P不背。同样,目前出现的大量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一系列风险事件,实质是披着P2P借贷、股权众筹等互联网金融外衣的非法金融活动,是伪互联网金融。例如,“互联网+集资诈骗”它就是集资诈骗不能等同于互联网金融;而只有“互联网+真正的金融服务”才是互联网金融。因此我们不能因为发生一些简单的风险案件就否定互联网金融存在的积极意义。
正如浩禄金融做优质互联网金融服务所强调的:“互联网金融有它存在的积极意义。互联网金融整体上符合现代发展潮流,天然具有普惠金融基因,可以较好地满足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资本需求,发挥了传统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它的存在与传统金融之间形成了很好的互补,作为真正的金融行业,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二者是缺一不可的。
当前对伪互联网金融进行的打击和专项整治,将有效避免“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发生,有助于营造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而我们作为金融市场中的一员,所要做的是正确认识互联网金融,肯定其存在的意义。相信监管之下的互联网金融,未来将会以一个合法合规、焕然一新的姿态出现在我们的视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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